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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
联系方式:010-59930501
注册时间:2015-07-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1605室
简介:
研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相关配套系列产品及零部件在内的电子产品、互联网技术;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相关配套系列产品及零部件在内的电子产品(仅限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其他相关配套产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布线、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对国内外客户及关联公司提供公司基础设施、职能部门(如IT机房、呼叫、客户服务、打印文传、财务或商务流程动作中心)外包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的租赁;技术咨询、设备维修与维护服务、技术支持、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系统集成测试、运维、质量监理服务;数据分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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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2945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利通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智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收货检验单》和《到货证明》是伪造的。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循环贸易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存在欺诈申请人的行为。本案中存在恶意串通、欺诈、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神州泰岳公司答辩称,智芯公司对购销合同项下货物的处分权已经充分实现,其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循环贸易,不影响智芯公司向神州泰岳公司履行购销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智芯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智芯公司主张神州泰岳公司与实利通和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实利通和公司答辩称,智芯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没有提出《收货检验单》和《到货证明》是伪造的。智芯公司应当就被申请人存在欺诈、恶意串通行为举证证明。请求驳回智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智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11月取得的实利通和公司自提货物照片,以证明神州泰岳公司和实利通和公司共同向智芯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提货照片,对申请人实施了欺诈。证据二、2016年9月取得的神州泰岳公司HP服务器一级经销商资质证书,以证明神州泰岳公司是经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HP服务器一级经销商,作为一级经销商,神州泰岳公司只能从授权方采购HP服务器,且采购价格享受市场最低价,神州泰岳公司不能也不会从实利通和公司采购HP服务器。神州泰岳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是2016年11月形成的,不属于新证据,收货人不是其公司人员,照片也不是其公司提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二取得时间是2016年9月,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目的不认可。实利通和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与实利通和公司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相关货物,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而且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证据二与其公司无关,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王士欣 审判员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世文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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