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供热公司与宁夏万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425民初1435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阳县供热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被告宁夏万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升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万升公司支付2016-2017年度采暖费99932元。事实和理由:万升公司欠供热公司2016-2017年度采暖费99932元,该款经供热公司催要,万升公司至今未付。
万升公司辩称,供热公司主张的采暖费系万升公司办公楼产生的采暖费,2016-2017年该办公楼尚未建成,也未进行供暖,故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认定如下:1.对供热公司提交的拖欠采暖费移交明细表,该证据系彭阳县巨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单方制作,无万升公司签字确认,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2.对供热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对万升公司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该证据不能证明万升公司办公楼建成时间,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供热公司称,2016-2017年,巨能公司向万升公司办公楼供暖,万升公司欠巨能公司采暖费99932元,后巨能公司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供热公司。庭审中,供热公司称万升公司欠采暖费的依据是巨能公司移交的拖欠采暖费移交明细表以及收费系统载明的数额,无巨能公司向万升公司供暖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阳县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彭阳县供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红霞
判决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