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明与绵阳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8)渝0118执4837号
判决日期:2019-06-24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承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绵阳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赔偿款126931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调查、现场临柜、临控等传统查控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378100元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工伤赔偿款89121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51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旷昌政
审判员王元烽
审判员蒋智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兴婷
判决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