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敖汉旗分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430民初3508号
判决日期:2019-06-13
法院:敖汉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敖汉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国、被告宏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护理费4345.60元,合计10995.6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雇佣的架线人在我的地里架线,毁坏我种的葵花,我上前阻拦,被告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雇佣人员将我打伤在地,后我被送至敖汉旗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挫伤,膝部损伤。报案后派出所出警找到几个人进行录口供,但未能解决,后曾与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的人员进行调解并同意给付费用,但经多次索要却拒绝支付费用,故起诉。
被告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宏通公司辩称,原告的损伤不是我公司造成,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原告对于其伤害是如何形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此前原告已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原告的伤不是我公司雇佣人员造成的,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联通公司敖汉分公司将架线工程承包给被告宏通公司,2018年8月24日,被告宏通公司雇佣的工人在红娘沟村架线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宏通公司的工人与原告发生纠纷,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到敖汉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损伤、右膝挫伤,住院40天,支出医疗费2615.56元。原告住院期间每天支出诊察费6元/日、陪床费2元/日、床位费30元/日,合计38元/日。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记载原告实际住院、用药天数为8天,诊察费、陪床费、床位费按13天计算。原告受伤后报警,敖汉旗公安局新惠派出所干警出警并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中张洪发询问笔录中称,看见被告宏通公司雇佣的架线工人与原告刘福相互推拥,并将原告拥倒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福医疗费2425.56元、护理费86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合计4094.68元的70%,即2866.2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刘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亚辉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欣欣
判决日期
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