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终316号
判决日期:2019-06-1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尼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伟创晶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5.3元,减半收取302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3元,减半收取2870.2元,共计5897.9元,由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张长琦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一然
判决日期
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