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李先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91执4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11
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中国建设银行436XXXXXX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7.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XXXXX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中国工商银行16×××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8.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43.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5XXXXX2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中国工商银行62×××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6.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5881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中国工商银行16×××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72.00元。
扣划被执行人李先海在光大银行5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萌
判决日期
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