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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永武
联系方式:13312383058
注册时间:2013-03-19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园区轴承创业园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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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黎永武等与柏文庭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2726民初918号         判决日期:2019-06-11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翔公司)、黎永武与被告柏文庭、柏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付,原告黎永武,被告柏文庭,被告柏祥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润翔公司、黎永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柏祥义、柏文庭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型号为ZDJY-8自动超精机(以下简称超精机)]4台或按价赔偿超精机损失232000元(58000元/台×4台=232000元);2、判决被告柏祥义、柏文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2198.5元(损失金额以原告平均每个月的盈利金额为基数计算,暂计10个月为44219.85元/月×10个月=442198.5元,之后的损失以实际归还超精机或按价赔偿超精机损失的时间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柏文庭在原告黎永武成立的润翔公司做轴承加工工作,因原告尚欠被告柏文庭部分工资未及时发放,被告柏祥义于2018年5月14日带侄子柏文庭一起到原告公司将超精机4台、每台价值58000元(单价55000元、运费每台3000元)强行拉走,导致原告工厂全部停工。原告工厂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个月的盈利为44219.85元,因被告强行拉走原告的生产工具,导致工厂停产至今己有10个月,故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暂计442198.5元,应由被告承担。之后,被告柏祥义及柏文庭强行卖掉其中2台,还有2台尚在被告居所。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还超精机,但二被告态度蛮横,不同意返还。 柏祥义辩称:柏祥义没有侵害润翔公司、黎永武的合法权利。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黎永武成立的润翔公司与柏祥义成立的重义公司合作经营,双方共同投资各50%,利润及风险均分。2017年12月25日合作结束,由于黎永武长期拖延工人工资,柏祥义受黄昌韦、陆政兵等工人的委托与黎永武约定到工厂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昌韦、陆政兵、柏文庭、柏祥恒等工人决定将超精机搬走,黎永武并未阻拦和报警。设备搬走后,黎永武亦同意变卖设备用于冲抵拖欠工人工资。综上所述,柏祥义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已认可工人搬走工厂设备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柏文庭辩称:是原告先拖欠我们的工资在前,是我们四个工人在厂里等了一天,要求黎永武支付工资,原告称没钱,我们才要求用超精机抵,在原告的同意下才拿超精机抵押,只要原告支付工资,就返还超精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润翔公司是自然人(黎永武)独资有限公司,黎永武是润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3日,润翔公司与重义公司合作经营,双方共同投资各50%,利润及风险均分。2018年4月22日、2018年6月5日,黎永武(代表润翔公司)与柏祥义(代表重义公司)两次进行合作结算,确认合作亏损。原告长期拖欠黄昌韦、陆政兵、柏文庭、柏祥恒等工人工资56380元,其中欠黄昌韦1649元、陆政兵6200元、柏文庭20250元、柏祥恒4138元共计32237元。2018年5月14日,柏文庭、黄昌韦、陆政兵、柏祥恒通过柏祥义与黎永武约定在润翔公司协商支付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柏文庭、黄昌韦、陆政兵、柏祥恒当着原告黎永武在场的情况下将润翔公司的4台超精机拉到相距200多米的重义公司存放,柏文庭告知黎永武及时支付工资后可立即将4台超精机要回。之后,黎永武没有支付工资。2018年12月28日,黄昌韦、陆政兵、柏文庭、柏祥恒决定变卖超精机用以支付工资,柏文庭经黎永武电话同意后卖了超精机拉2台,得款30000元用于支付黄昌韦、陆政兵、柏文庭、柏祥恒的工资,还拖欠柏文庭工资2237元。对于还存放在重义公司的超精机拉2台,柏文庭通知黎永武自行去要,但原告一直未去要。 另查明:润翔公司从2018年4月份就开始停产。原告于2013年8月8日购买的超精机价格为55000元/台,运费为3000元/台。 庭审中,原告提交2018年1月的利润表,以2018年1月出售商品价款252948.71元扣除成本税收计算得当月净利润44219.85元,被告不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柏文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黎永武返还型号为ZDJY-8自动超精机2台。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黎永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42元,减半收取5271元,由原告贵州省独山县润翔轴承有限公司、黎永武负担5000元,被告柏文庭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利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玉丹
判决日期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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