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1030执299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60000元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丁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晓成
判决日期
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