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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海青
联系方式:0355-3024512
注册时间:1991-06-01
公司地址:长治市南街寺巷2号
简介: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监测、检测、监理服务;测绘服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乡规划编制:土地规划、土地整理;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涉密光电磁介质);矿业工程:矿山灭火、矿山救援、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环境工程:土地污染分析、土壤修复、环境工程检验检测及鉴定;地质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岩土试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资料归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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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421民初83号         判决日期:2019-06-03         法院: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将所售原告的位于长治县李东东街的银河湾公寓第1幢D单元26层B号房屋交付给原告;2、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396763.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今后的违约金按房价的日万分之二计算,直至交房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41823元及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龙观中天(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就长治县水泉庄城边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了两份踩空区物探勘察合同、三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决算金额分别为8万元、11.0693万元,合计19.0692万元:三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决算金额分别为25.887万元、13.266万元、9.0975万元,合计48.2505万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合计共欠工程款18.2505万元,截止目前,五份合同被告未付工程款总计37.3197万元整。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长治县水泉庄城边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了一份3号煤层采空智力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别作出了决算书,决算金额分别为:200万元、6.135万元、22.3943万元,合计228.5293万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0万元,截止目前,三份合同被告未付工程款总计158.5293万元整。龙观中天(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把未付原告的工程款37.3197万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转让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95.849万元。2015年1月被告就欠原告的工程款195.849万元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位于长治县黎都东街北的银河湾公寓第1幢D单元26层B号房屋售与原告,房屋建筑面积共369.3平方米,总金额191.6667万元(按上述方式抵顶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1823元。)协议还约定被告保证在未征得原告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顶工程款的房屋,并保证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原告还按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1月31日缴纳了各种配套费用共计5.48174万元,其中包括预收公用费500元(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物业费5317.9元(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等费用。原告交付上述费用后,被告就应将所购房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未将所售原告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其不仅应及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还应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另抵顶购房款后所剩余的应付原告的工程款41823元被告也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请,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依法驳回原告交付房屋的请求。二、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10日,原告于就长治县水泉庄的改造工程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折算价款295多万元,期间支付过100万,随后再支付剩余欠款过程中,龙关中天房地产公司将欠原告的债务转给了银河湾房地产公司,在落实过程中因长治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与银河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账面往来,随后通过三方协商,紫恩房地产欠银河湾房地产公司191万,通过核对账目先下了191万,随后紫恩房地产按销售房产的形式给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紫恩房地产人员一直更迭和原告长时间一直没有到自己的房长处落实,造成现在被他人占用的局面,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两个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代表,请求法院驳回第一项请求。基于第一项理由应当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请。鉴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请所欠工程款41823元属实,同意偿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6.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杰 人民陪审员程奇兰 人民陪审员常晓霞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浩
判决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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