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万生、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2495号
判决日期:2019-05-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冯万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万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被申请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除名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为申请人办理档案、户籍和粮食关系转移等义务。(二)一、二审法院未能依据证据规则对本案进行裁判。申请人多年来数次找被申请人要求其纠错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解决给申请人造成困难的遗留问题,在双方自行解决无果、在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董小晶明确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此提起诉讼。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一、二审判决在被申请入没有证据,其抗辩不合常理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存在诉讼中断事由。2.被申请人当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应被采信。综上,冯万生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冯万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邢成思
审判员李京山
审判员郭彦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海静
判决日期
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