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江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行为异议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渝05执复22号
判决日期:2019-05-30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金光勋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光勋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理由如下:1、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屋,未依法书面通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程序。2、对涉案房屋合并拍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5日,执行法院分别作出(2017)渝0103民初3811号、(2017)渝0103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告海南蓝海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海尔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上海东江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海尔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金光勋、杨欢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上述判决生效后,二案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海尔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7日和2018年5月11查封冻结金光勋、杨欢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11-3、11-4房屋。2018年9月21日,执行法院作出(2018)渝0103执2918、2919、5299号评估拍卖通知书,通知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金光勋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执异4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代贞奎
审判员蒲宏斌
审判员贾秀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小兵
书记员罗理
判决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