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际与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1713号
判决日期:2019-05-3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星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星际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双方自1994年6月5日起不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存在对事实认定错误,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国家劳动部门政策法规。张星际系以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进入环保公司。不能简单以1994年6月5日环保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因政策变动原因让张星际等职工回家待岗即解除该劳动关系。(二)原判虽指出环保公司毁坏了张星际的档案材料,但并未对环保公司进行追责,性质错误。环保公司蓄意毁坏张星际档案,触犯国家相关刑事责任。(三)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有瑕疵,审理及结果粗糙。(四)本案完全不符合“两不找”的规定精神。从1995年起,张星际辗转寻找环保公司协商复岗复工事宜,环保公司推诿扯皮,剥夺了张星际复岗复工的劳动权利,必须依法补偿张星际所产生的各种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环保公司提交意见称,张星际所述与事实不符。环保公司始终认为,与张星际既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张星际在仲裁中自认其1992年-1994年实际工作单位及工资支付主体并非环保公司。环保公司曾对其进行答复,其应向真实工作单位北京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环保公司只是代为负责保管其个人档案。法院判决意在让环保公司能够为张星际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能够老有所依。二审判决生效后,环保公司依据判决内容为张星际办理社会保险开户及补缴手续,双方已签订《协议书》。张星际认可环保公司履行判决内容的行为,其再审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张星际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思源
判决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