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机械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民申1052号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魏磊因与被申请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机械厂(以下简称北部机械厂)、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磊申请再审称,《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北部机械厂在临时性岗位使用魏磊(被派遣职工)超过半年,依据以上法规视为北部机械厂已与魏磊建立劳动关系,北部机械厂应当与魏磊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北部机械厂与魏磊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致使派遣公司与魏磊的劳务派遣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北部机械厂为了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恶意串通派遣公司将魏磊退回派遣公司并解聘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派遣公司与魏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先顺序解除,但北部机械厂与魏磊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至今存续且受法律保护,魏磊根据法定劳动关系提出相关诉讼请求而并非请求重新确定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已认定北部机械厂违法用工事实,但原审作出的判决超过魏磊的诉讼请求。综上,魏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北部机械厂支付魏磊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85866元;北部机械厂支付魏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8622元;北部机械厂依法与魏磊补订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魏磊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米继东
审判员张云涌
审判员王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辛颖
判决日期
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