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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金涛
联系方式:0412-4823248
注册时间:1986-06-06
公司地址:台安县胜利东路8号
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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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翟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321执474号         判决日期:2019-09-24         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翟蒙借款合同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判决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告翟蒙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合同(编号A一手贷字鞍山行台安支行2009年0000875号)解除行为有效,合同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二、被告翟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贷款本金106293.5元及利息、罚息;三、如被告翟蒙逾期不能偿付上述贷款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有权申请执行位于台安镇鞍羊路北乾福家园八号楼七单元202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被告翟蒙承担。因被执行人翟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冻结。 2019年4月3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9年9月19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安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19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本执行人金融理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19日,本院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营销服务点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20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韩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琪
判决日期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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