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茂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民申3051号
判决日期:2019-05-21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上海通茂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茂酒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虹桥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小南国)、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小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通茂酒店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虹桥小南国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要求支持其虹桥小南国应承担租金等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虹桥小南国、浦东小南国提交意见称,虹桥小南国最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借用其名义,由浦东小南国办理公司证照等手续,通茂酒店应是明知的,在浦东小南国公司设立后,租赁权利义务均表现为发生在通茂酒店与浦东小南国之间,房屋实际承租人是浦东小南国,请求法院驳回通茂酒店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通茂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赵禹
审判员张丽萍
审判员王兰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盈
判决日期
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