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泽祺佳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112民初1489号
判决日期:2019-05-20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泽祺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泽祺佳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解宝盛所有的坐落于润南名居苑4幢303的私有房产为本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泽祺佳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宝盛所有的坐落于润南名居苑4幢303的私有房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夏制漆科技有限公司预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成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情艳
书记员赵烨
判决日期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