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凯旋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2820号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凯旋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朱延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明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李金奎仅仅持有我公司的一些资质证明复印件,便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更何况,这些资料系其个人从他人手中获取,而并非我公司授权并直接交付其手中。二、李金奎与凯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私刻冒充我公司的印章,在其与凯旋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出现在2016年10月25日清河县陈庄中学验收报告上,我公司对该情况不知情。李金奎私刻我公司印章并私自滥用,损害我公司利益。私刻印章刑事一案的结论是查清本案事实,认定凯旋公司工程到底是我公司承包还是李金奎个人承包的关键所在,所以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崔普
审判员郎立惠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晓雅
判决日期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