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尊和与朱世奇、大唐辽源发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民申610号
判决日期:2019-05-10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姚尊和因与被申请人朱世奇、大唐辽源发电厂(以下简称大唐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姚尊和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877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2、本案所涉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被审请人大唐辽源发电厂于2017年5月份维修供水管道,在未事先通知并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申请人承包地中施工挖坑,造成申请人种植的蔬菜遭受损失达7万余元。申请人承包地遭受的经济损失,未得到应有赔偿。二、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除了申请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款外,还应为被申请人大唐辽源发电厂损坏的地块到底是申请人的承包地,还是被申请人朱世奇的原有林地。三、不可否认的现实是,被申请人大唐辽源发电厂损坏的地块即申请人案涉的承包地,多年来至今一直由申请人承包经营,被申请人朱世奇也未改变现状。综上,申请人再审请求及理由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及其他相关规定,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判决结果
驳回姚尊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陆海权
审判员李钟华
审判员杨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孟凡艳
书记员高鸣骏
判决日期
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