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太英、田太平等与姜彦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625民初61号
判决日期:2019-05-09
法院: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太英、田艳、田太平、田忠兰、田某诉被告姜彦权、姜仁斌、何春坪、田迈、田永付、雷安琼、杨远、欧阳佳福、阳章海、舒国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田太英、田艳、田太平、田忠兰、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原告田太英、田艳、田太平、田忠兰、田某自愿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母绍先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立(代)
判决日期
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