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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联系方式:13905460618
注册时间:1998-08-29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
简介:
建筑安装及室内外电气、管道安装(不含压力管道);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电信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不含特种设备);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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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05民初441号         判决日期:2019-05-09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德、田宜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15041.55元,利息29000元(暂计算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共计:5844041.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田宜爱项目部具体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或找不到人等事宜,一直拖延至2018年12月1日方结算。但被告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其还款诚信不佳。无奈,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聚成公司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14日,原告新辉公司与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约定原告承包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图内的土建、水暖、电气、配套等全部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合同价款为500万元。2017年4月20日,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原被告共同委托山东航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确定工程审定值为6965041.55元。 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属于原告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815041.55元; 二、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5815041.5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581504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2708元,减半收取为26354元,由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崔美倩
判决日期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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