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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贝一恺
联系方式:0514-86764388
注册时间:1990-07-12
公司地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29号
简介:
化工、石油管道设备安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油田地面建设、钻井、修井、打桩、污水处理,板房修造,油田道路、桥梁建设,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工程分包,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仪器仪表、钻采配件、百货、水暖器材、日用杂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销售,微机安装、调试、维修,低压电器成套设备、防爆灯、防爆箱成套设备、高压开关柜制造,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租赁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石灰、石粉仓储服务,普通货运,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劳务派遣,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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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林与陈海勤、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813民初994号         判决日期:2019-05-07         法院: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义林与被告陈海勤、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海勤通过做工程相互熟悉,陈海勤系被告油田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1月21日,陈海勤以被告油田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地址为洪泽区三河镇油田,约定由原告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工程货款为120000元。工程安装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陈海勤支付工程款遭到搪塞,要求被告油田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油田公司以已将工程款支付给陈海勤为由拒绝给付,但该油库一直由被告油田公司使用。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油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其与原告并未结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丛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谦 书记员沈萌萌
判决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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