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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81917682
注册时间:2002-12-31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
简介: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商务秘书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评价业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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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791民初425号         判决日期:2019-04-22         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招标”)与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招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艳、邵长波,被告中微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招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微光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53600元及利息(以5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微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6日,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阳光大厦所需全部的LED光源进行招标。后来,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代理采购潍坊市阳光大厦LED招标项目,双方在《潍坊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在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80%的标准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2010年8月6日,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中微光发出《中标通知书》。2010年8月13日,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微光、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供货安装合同》,亦明确本合同生效应提交中标服务费等费用,但各方已实际履行了《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供货安装合同》。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已被山东招标注销,为此,山东招标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中微光辩称:1、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但山东招标与中微光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即使山东招标与中微光之间存在委托招标合同关系,山东招标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3、即使山东招标与中微光之间存在委托招标合同关系,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工程招标标准收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6日,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阳光大厦所需全部的LED光源进行招标。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签订《潍坊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一份,委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代理采购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并约定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80%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2010年8月6日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中微光中标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10日,根据山东招标的申请,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对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项目单一来源谈判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经审查和现场监督:供应商中微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符合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投标文件。整个过程的谈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经谈判小组谈判最终确定: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为中微光。2010年8月13日,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微光、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签订了《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供货安装合同》,其中第十一条载明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四方签字盖章,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乙方应提交:(一)履约保证金;(二)中标服务费;(三)公证费。虽中微光没有缴纳中标服务费,但已经实际履行了《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供货安装合同》。2010年8月6日,中微光提交的潍坊市阳光大厦LED灯投标文件中,载明李明军为签署该项目投标文件的唯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010年8月6日,李明军谈判现场承诺,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59项灯具优惠到600万元,其他条款执行招标文件。 另查明,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办事处于2013年7月15日变更为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18年12月26日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山东招标注销
判决结果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53600元及利息(以5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行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恩科 书记员宋春燕
判决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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