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永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1863号
判决日期:2019-04-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施工合同》应继续履行。再审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只给付部分工程款,余款未给付完毕。二、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未约定楼顶由再审申请人施工完成,被申请人以楼顶由浇筑改为楼板为由主张再审申请人违约无依据。变更的工程量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论被申请人是否认可安装门窗费用6万元,但安装245平方米是无异议的,可以当时当地市场单位为考量计算。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郎立惠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崔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晓雅
判决日期
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