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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艳粉
联系方式:0319-6680178
注册时间:2001-03-30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双碑乡木花村村西
简介:
住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照明及亮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金属门窗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包含合成面层人造草坪、塑胶跑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涵洞工程、建筑物拆除、环保工程的施工;承接建筑业的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作业、石制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的劳务分包;农田整理及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施工、农田土地整理、复垦(凭有效资质从事经营活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园艺作物、苗木种植及销售;广告制作;电脑绘图;发动机修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仅供分公司使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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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永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1863号         判决日期:2019-04-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施工合同》应继续履行。再审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只给付部分工程款,余款未给付完毕。二、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未约定楼顶由再审申请人施工完成,被申请人以楼顶由浇筑改为楼板为由主张再审申请人违约无依据。变更的工程量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论被申请人是否认可安装门窗费用6万元,但安装245平方米是无异议的,可以当时当地市场单位为考量计算。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郎立惠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崔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晓雅
判决日期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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