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江、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966号
判决日期:2019-04-09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蔡永江因与被申请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湛江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蔡永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中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片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忽略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障碍。理由如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我国采用主观标准说。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具体情形,从权利人的主客观两方面考虑,尽量作对权利人有利的解释。结合实际情况看,首先,申请人虽然于2008年被鉴定为三级伤残,但是此后处于持续治疗中,所患白血病并未痊愈,损失无法确定;其次,因被申请人采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工资及工伤待遇等行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申请人为此长期向被申请人交涉,同时也持续向被申请人要求给予合法赔偿;第三,2016年8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包括侵权赔偿在内的多项诉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应同意协商,只是要求申请人应依法提出合理的诉求,待相关诉求提出后再按程序报经公司领导审批。此举可视为被申请人同意履行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者重新起算。申请人情况特殊,需长期治疗,且有持续向被申请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求,因此,申请人的诉求并未过诉讼时效。(二)二审判决关于误工费的适用法律错误,误工费系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与申请人职业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不应依据工伤保险赔偿相关规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应当支持申请人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项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蔡永江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蔡永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赵虹
审判员赖尚斌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伟恒
书记员陈欣
判决日期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