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终147号
判决日期:2019-04-0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一、本案按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2.16元,减半收取22101.08元,由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侯卫宁
审判员李李
审判员孜巴尔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努热斯曼
判决日期
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