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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6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忠志
联系方式:0991-7613586
注册时间:2008-07-17
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简介:
道路货物运输;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钻遇其他矿藏的开发及提供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等工程作业;试油、试采技术服务及试油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和专业化设计服务;低效低品位油田开发;采油工艺技术;技术咨询;特车服务;油田化工及油管修复、防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租赁、安装和维修;科研及咨询服务、工艺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发;石油专用设备、器材、油气化工产品制造、销售;工程技术服务相关产品加工制造与销售;物资仓储、供应与销售;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用设备检测;专业培训;房屋与设备租赁;信息技术服务;劳保用品加工与销售;配电柜制造、安装与销售;钢结构件、野营房、油水罐制造与销售;机械加工;对外承担工程及服务;对外劳务派遣;汽车修理;招标代理;质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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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终147号         判决日期:2019-04-0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一、本案按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2.16元,减半收取22101.08元,由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侯卫宁 审判员李李 审判员孜巴尔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努热斯曼
判决日期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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