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阳县侨谊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青执字第00182-1号
判决日期:2015-08-10
法院: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文书律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存款143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徐云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谷亚琴
判决日期
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