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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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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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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731-8518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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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裕、李艳玲等与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开民一初字第02609号         判决日期:2015-08-1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裕、李艳玲、傅婵、章煌诉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益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付裕、李艳玲、傅婵、章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宇,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付裕、李艳玲、傅婵、章煌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签订写字楼租赁共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X区X、X、X、X、X、X、X、X共8套写字楼。双方均履行交楼付租。后原告需对外转租,由于自身无法出具税票于2014年6月与被告签订返租协议委托被告代为出租,并约定产生纠纷由物业所在地(开福区)法院管辖。被告于2015年5月与58同城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返租协议收取58同城租金556818元。根据原、被告双方返租协议,被告应在扣除税后立即转款至原告李艳玲指定银行账户,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该笔款项。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44545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愿意无条件配合原告处理本次纠纷,钱确实是被告收了,由于被告财务确实紧张,所以才导致本案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原告付裕、李艳玲、傅婵、章煌作为承租方(乙方)与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房(甲方)签订了一份《写字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租赁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B区X、X、X、X、X、X、X、X共8套写字楼作为办公使用,合计建筑面积1719.52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乙方租用的建筑面积按长沙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乙方租用场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2、双方商定,乙方的租赁期为15年,自2014年4月6日至2029年4月5日止。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及保证金后通知乙方进场装修。租赁期满,乙方如愿续租,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为准……。3、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乙方承租的场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该租赁场地的租金第一、二、三年不变。第四至六年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升6%;第七至九年在第六年租金的基础上升6%,第十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6%,从第十一年开始不递增。乙方在本合同签订90天内,至少支付甲方前三年租金,年内支付的租金不低于合同总金额70%,剩余租金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4、甲方有依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收取租金的权利。乙方有依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所租赁场地的权利。乙方有权将租赁场场地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互换租赁场地使用,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但不得对租赁场地设定抵押……。乙方对外转租的,与第三方所涉全部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甲方无权干涉……。 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为便于租赁房屋取得经济效益,委托被告将其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返租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6日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而甲方四人在转租期间无法向第三方开具租金发票。经甲方四人一致同意,将所租乙方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万达综合体x区xx楼八间写字楼委托乙方对外出租。乙方所收租金及押金应第一时间(在扣除20%税金后)付至甲方支付的李艳玲(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建行井湾子支行6227xxxx5330)。双方友好合作则本协议三年内有效,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含押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物业所在地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与原告签订的《返租协议》,于2015年4月24日其(作为出租方)与案外人瑞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租方)、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租人)、长沙东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纪方)分别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其中案外人瑞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分公司(承租方)、长沙东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将X-X房屋出租给瑞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1、租期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二个月,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2、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2015年6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租金按每月57558.6元整计租。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60436.5元计租。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63458.3元计租。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66631.2元计租。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房租172765.8元,后期房租的支付,承租方应予每次租金到期前20天将支付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收到款项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房租发票给承租方。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房租时向出租方支付115117.2元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算所有所述各项费用及欠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方……。 另被告与案外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租方)、长沙东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将X-X房屋出租给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1、租期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二个月,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2、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租金按每月53805.2元整计租。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56495.5元计租。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59320.3元计租。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10月31日,租金按上年度的5%递增。每月62286.3元计租。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房租161415.6元,后期房租的支付,承租方应予每次租金到期前20天将支付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收到款项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房租发票给承租方。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房租时向出租方支付107610.4元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算所有所述各项费用及欠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方……。 案外人瑞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根据与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依约将租金共计556818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取该笔租金后,其并未按《返租协议》在扣除20%的税金后,将租金445454元支付给四位原告,为此四位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后,便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写字楼租赁合同》、《返租协议》、《房地产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付裕、李艳玲、傅婵、章煌支付租金共计445454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91元,由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益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判决日期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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