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粤行申1665号
判决日期:2019-03-29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菲达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广州市住建委)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6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菲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审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制作了书面调查终结报告,并经法制工作部门书面核审。被申请人在第一次听证后应依法作出不得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在第一次听证后重新调查收集证据,并在第二次听证后作出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未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但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理会。申请人不符合骗取中标的处罚条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4.广州招标办违法受理未经质疑且超过投诉时限的投诉书,被申请人在立案两年多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在其网站首页公告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会信息明显属于选择性执法,导致申请人的客户大量流失,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包括其下属单位,广州市招标办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当,其真实目的是协助申请人的商业竞争对手整垮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广州市住建委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德敏
审判员王彩妃
审判员方丽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温瑜
判决日期
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