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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钢
联系方式:010-84837570
注册时间:1989-04-3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9号
简介:
本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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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执复26号         判决日期:2019-03-2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与长沙工业泵总厂(以下简称长沙泵厂)、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长沙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向该院申请将(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经审查,该院作出(2018)京0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将执行依据为(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汇达公司。电机厂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查明,1996年3月20日,该院作出(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长沙工业泵总厂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逾期付息支付百分之二的罚金及罚息约定为无效条款,其它条款合法有效。二、长沙工业泵总厂偿还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支付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利息二十八万九千五百元及罚息四万九千二百三十元,承担一百五十万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长沙电机厂对长沙工业泵总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长沙泵厂、电机厂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科信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中科信公司,成立清算组。 2009年4月7日,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汇达公司签订《长沙工业泵厂债权移交协议》(协议编号:ZQ京中科信0081),约定中科信公司清算组将对长沙泵厂的债权移交给汇达公司。2009年6月20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 北京一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汇达公司之间的债权移交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汇达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将执行依据为(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汇达公司。 电机厂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并驳回汇达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理由为,(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雨花区法院)执行。2006年12月15日,中科信公司和电机厂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且电机厂已于2007年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并有权向长沙泵厂追偿。中科信公司无权再将上述债权向汇达公司转让。综上,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汇达公司的变更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中科信公司与长沙泵厂、电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一中院于2004年10月18日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长沙雨花区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接受上级法院指定后,于2005年1月7日以(2005)雨执字第121号对(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2005)雨执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经初字第4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禹明逸 审判员张文斌 审判员齐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铭奂 书记员孙颖琪
判决日期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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