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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3230136
注册时间:1995-07-3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7楼2711、2712、2713、2715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监理(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经营,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乙级,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凭资质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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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敏、徐楷祥等与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3148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敏、徐楷祥诉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良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敏、徐楷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被告港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龚敏、徐楷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13.6元(以76861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至2017年11月2日,共155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中山市××乡镇××韵花园××房,总价款768619元,被告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取得工程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楼超过60日而不足180日的,被告按合同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直到2017年11月2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共逾期155天。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即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日止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3.购房发票;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竣工验收备案公示网页。 被告港德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的交付条件(第2款)的约定及我方提交的证据1-3,第一,根据中山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中山市防台风全民动员令》、中山市建协通(2017)36号及中山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三防紧急通知,台风前实行三停,台风后实行抢险救灾。第二,中山市气象局2016年-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韵花园项目管理部晴雨表证明2016年共有53天为大雨天,2017年共有57天大雨天,导致天韵花园停工。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天韵花园的监理公司。第三,因台风天和大雨天无法预计,进而影响施工进度。第四,根据监理公司关于天韵花园工期的证明,证明因台风天影响工期的时间,工期缺口156天,实际施工时间是939天,原告计算违约天数应据此扣减。而且,我方已通过快递形式寄给原告收楼通知书、挂号信通知原告收楼,已履行交付责任。 被告港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摘录《中山网》新闻关于转发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中山市防台风全面动员令》,及中山市建协通[2017]36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三防紧急通知)中防指[2017]49号;2.中山市气象局2016-2017年晴雨表及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韵花园项目监理部晴雨表;3.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4.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韵花园工期的证明;5.收楼通知书及挂号信、快递回执。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中山市××乡镇××韵花园××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51.95平方米,总价款769119元(实际房款768619元);2.被告应当于2017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因台风、雨天或战争、动乱等对工程造成的延误的灾害或事由;3.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而不足180日的,原告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要求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要求原告办理收楼手续。2017年11月2日,涉案商品房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敏、徐楷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13.6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为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德实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龚敏、徐楷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良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丽钊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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