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燕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申238号
判决日期:2019-03-1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燕及二审原审第三人胡玉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盛欣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仅凭胡玉峰具的证明即认定李燕在涉案项目工地做饭的事实错误。二、李燕与胡玉峰的陈述前后矛盾,双方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恶意串通。三、我公司在与胡平峰两次发放劳动报酬时,李燕均没有到场,有违常理。故,我公司认为李燕未在我公司工地提供劳务,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请求对案件予以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薛根富
审判员胡卫国
审判员帕孜来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秋琼
判决日期
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