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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光恒
联系方式:0936-6633190
注册时间: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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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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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柱秀与蒋财元、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民申1号         判决日期:2019-02-27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杜柱秀因与被申请人蒋财元、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终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柱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工程在三次结算时存在漏算或未算的情形;2.案涉工程在三次结算时存在部分结算的情形;3.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未予结算;4.2013年11月17日申请人出具的收条是蒋财元承诺代付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应由其举证已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蒋财元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在三次结算中已算清,没有漏算,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并且申请人出具的金额为857794元的收条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不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诉请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诉请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杜柱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钟伟平 审判员魏淑梅 审判员高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春蕊
判决日期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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