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金良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辖终13号
判决日期:2019-01-31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鹰潭金良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良汇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良汇融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良汇融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该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鹰潭金良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亮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张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萍
判决日期
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