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铭阳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书
案号:(2018)辽民申3111号
判决日期:2019-01-3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铭阳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华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辽宁铭阳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裁定暂缓执行
判决结果
本案系经二审法院作出按辽宁铭阳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对裁定申请再审的范围。因一审法院已经就案件实体争议作出了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生效的一审判决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救济。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的范围
合议庭
特此通知。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马凯
审判员高山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