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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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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与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吉执复219号         判决日期:2019-01-16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王东明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2018)吉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与被执行人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该如此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吉林中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一、刘刚、本该如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东明4万元;二、刘刚、本该如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及猪八戒公司网络平台向王东明公开赔礼道歉;三、驳回王东明其他诉讼请求。王东明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中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维持吉林中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刘刚、本该如此公司、猪八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上诉人王东明4万元;四、被上诉人猪八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及猪八戒公司网络平台向王东明公开赔礼道歉;五、驳回上诉人王东明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东明向吉林中院申请执行,2017年9月7日,吉林中院将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支付的4万元赔偿金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东明。2017年11-12月,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猪八戒公司分别在新浪网络平台及猪八戒公司网络平台刊登致歉声明,向王东明公开进行赔礼道歉。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东明向吉林中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刘刚的执行申请。2018年2月7日,吉林中院作出(2017)吉02执59号执行裁定,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负担。 王东明向吉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或更正关于(2016)吉民终48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即(2017)吉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具体包括1、撤销或更正(2017)吉02执59号案件的结案执行裁定;2、判令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更正或重新编写赔礼道歉的文字内容。3、判令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依法更正发布媒体并在www.sina.com总站重新发布致歉声明。4、判令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更正发布媒体并在www.sina.com总站及猪八戒网首页重新发布致歉声明。5、依法对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故意伪造执行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事实与理由:吉林中院在执行(2017)吉02执59号案件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的执行行为与判决不符,存在虚假执行、伪造证据、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同时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声称按照裁决要求执行,可是法院从未下达过相关裁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后于2017年11月1日向吉林中院递交了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据,法院告知因案件尚在执行之中,尚未有执行或结案裁定,所以不符合法定异议申请程序,因此撤回。然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的发布渠道同样与判决不符,申请人同样对此存在异议。2018年2月10日,申请人收到执行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向吉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与判决宗旨不符。在判决书中,公开赔礼道歉的作用是“达到抚慰王东明在本案中因著作权受到侵害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的作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的致歉文字内容没有异议,并表示认同。但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刊发的致歉声明全文237字,仅用4字道歉,即未说明经过也未表明结果。申请人始终不认同该赔礼道歉内容,并提出证据。后应法官要求,申请人曾自己起草一份,简短如实陈述,未做任何夸大延伸、抒情或议论,未被刊发。《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人认为,公开赔礼道歉,如果事实为大众所知,可以省略。反之,简要说明事情原委属于“适用习惯”,而且这是一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在赔礼道歉中简要说明事实是最基本的准则,也是公序良俗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就赔礼道歉文字内容给予申请人平等的主张权利。二、公开赔礼道歉的发布媒体与判决不符。判决书中的判决原文是“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结合判决书中的“达到精神抚慰作用”,同时此处又附加了精准的域名,完全可以准确地理解为,在www.sina.com这个链接中看到这份致歉声明。但两名被执行人实际刊登的媒体分别是重庆新浪地方站(cq.sina.com.cn)及四川新浪地方站(sc.sina.com.cn),也就是说,理论上只有重庆地区(四川地区)的人可以见到本致歉声明。而且,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重庆新浪和四川新浪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完全不同于新浪网。因此,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庆新浪或四川新浪不是新浪网。即新浪网和重庆新浪或四川新浪的主体不同。既然判决书中明确标明了域名www.sina.com,即表示该致歉声明应当刊登在符合其经营主体的、相对应的新浪网总站www.sina.com之内。三、公开赔礼道歉的状态并未“公开”。申请人曾经就“公开”做过比喻,法院的“司法公开”,好比将相关流程和规章放在一楼的服务大厅里,让任何来到法院起诉、咨询、办事的公众都可以随时看到。但如果将相关流程和规章放在六楼会议室,就不能算司法公开。这其中的道理是相同的。所谓“公开”,新华字典的解释是“不加隐蔽,面对大家”,百度百科的解释是“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所有人”并且“不加隐蔽”,百度汉语的解释是:“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且“完全不加隐蔽”。而在诸多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条款中,政务公开、审判公开、公开审理、司法公开等的“公开”均是这种含义,即“不加隐蔽地面向到达某处的所有人”。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在猪八戒网上刊登的声明放在首页的最下端,而且未做任何覆盖处理,勉强算做公开。但同样的一个民事类的著作权致歉声明偏偏放在【重庆新浪-新闻频道-经济要闻】中,不同的媒体采用不同的标准,这种故意“隐蔽”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判决书中所判定的“公开”赔礼道歉的标准。被告本该如此公司在猪八戒网站中的致歉声明放在【猪八戒网-猪八戒圈子-商友交流-谈天说地】之中,不符合“公开”的基本标准。1、判决书中的判决原文是“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此处又附加了域名,完全可以准确地理解为,在www.sina.com这个链接中,就可以看到这份致歉声明。但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故意将著作权类的致歉声明放在【重庆新浪(cq.sina.com.cn)-新闻频道-经济要闻】中,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将致歉声明放在【四川新浪-生活-资讯】栏目中,同时利用新闻的更新将之迅速覆盖,两名被执行人的这种执行完全与“公开”背道而驰。2、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在猪八戒网的致歉声明原文被放置在【猪八戒网-八戒圈子-官方互动-八戒公告-贴子】之下,如果点击“八戒公告”,仍然看不到这份致歉声明。另外,从发表时间来看,该声明发表于2017年10月31日,但从公告总版面来看,并未发现该声明。从版块主题来看,连续翻到第十页,也未看到该声明。如果点击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的“最新”发布,则发现按时间顺序也未发现该声明。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在猪八戒网站中的致歉声明放在【猪八戒网-猪八戒圈子-商友交流-谈天说地】之中,也不符合“公开”的基本标准。因此,结合以上证据,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和本该如此公司均在主观上,对致歉声明采用了“隐蔽”加“混淆”处理。实际根本没有达到“公开”的基本标准。四、公开赔礼道歉的刊登程序违法。证据显示,申请人曾按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和法官的要求或建议,多方查找同类型案例、公开赔礼道歉的发布形式。先后联系了新浪网总站、新浪网法务部等,得到了完整而合法的刊发流程,因此也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依据。鉴于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特殊性,申请人主动并且及时向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及法官递交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刊发流程,即双方协商道歉内容,如协商完成,由申请人签字确定,再由被执行人单位盖章,一份交于具备新闻资讯采编资质或广告发布权限的新浪网,一份交付法官。结果两名被执行人均未按正规执行程序执行,刊发致歉声明的重庆新浪(四川新浪)所属公司均没有新闻资讯采编资质。导致他们未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取得申请人的同意便擅自刊登含有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资讯。更未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等相关法律标明编辑姓名、来源等信息。申请人认为,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刊登是我的权利,而依法刊登同样也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五、被执行人擅自刊登判决书不符判决。申请人曾明确向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及法官表示,反对刊登判决书。因为这与判决不符,判决的是公开赔礼道歉,而并没有判决刊登判决书。有能力公开赔礼道歉却不执行,本质上属于拒不执行。根据法律以及异议申请人与高法终审法官的沟通,均取得了一致的结果,即刊登判决书是在不履行执行的前提下,由法院为主体或主导,依法按相应规定刊登在相应媒体上(无论高法还是中法的说明中,均明确了这点),从未要求或裁定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刊登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判决书原件照片。因此,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故意浑淆原文链接与原件图片的概念,恶意或擅自刊登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判决书原件照片,并不符合判决事实。申请人始终要求获得一份符合判定事实的公开致歉声明。六、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中,其刊登的致歉声明属于伪造。点击母栏目“财经资讯”时,显示没有任何资讯,如果从财经主页点击“财经资讯”则显示有大量资讯(但没有找到致歉声明),理论上这两个“财经资讯”的链接应当相同,但事实上两个链接完全不同,其中致歉声明后缀是.c2c,而网站内其它网页后缀均为.shtml,且正常网页标签为汉语标题,而虚假标签为纯英文格式。其直接结果就是,除非得到精准的网址链接,任何人都无法看到这个致歉声明。事实证明,该栏目及致歉声明均为非法采用技术手段临时制作的虚假网页,属于伪造证据(网页)、隐藏标的,以实现“隐蔽”声明以及欺瞒法院和申请人的目的。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的这个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故意并恶意的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非法手段伪造执行证据,企图蒙混过关,这种行为属于藐视法律、欺骗法院及申请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其本质上属于不履行判决及拒不执行。如果申请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上报给执行法官,其结果必然是让这种虚假执行成功地瞒过法院及申请人。尽管后来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重新执行,但这并不意味之前的伪造证据行为可以既往不咎。因为法律不容亵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伪造栏目、伪造网页、虚假执行、欺瞒法院、欺瞒申请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惩诫。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认为,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主张发生矛盾时,双方应拿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然后由法官依法裁定,是否符合判定事实及依据,是否有法可依,是否维护了利益受损的一方,是否符合基本道德及公序良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指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所判定的公开赔礼道歉,是附带民事判决,带有法律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执行行为。因此,该行为应当在每个程序都依法而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能够体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做到有理有据,可追溯可查证,便于执行法官依法验收或验证,同时更要符合判决书的宗旨,可以达到维护或保障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并更正对(2017)吉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撤销或更正或重新启动该案件的执行。 吉林中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481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刚、本该如此公司、猪八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及猪八戒公司网络平台向王东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没有要求字数和刊登的程序,故异议人所称赔礼道歉内容与判决不符和刊登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执行人将赔礼道歉内容发布在cq.sina.com.cn和sc.sina.com.cn平台上,cq.sina.com.cn和sc.sina.com.cn均属于判决所称的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内容刊登在的cq.sina.com.cn、sc.sina.com.cn以及猪八戒网上,上述网络平台是对外公开的,故异议人所称的赔礼道歉发布媒体与判决不符和状态未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异议人所称被执行人擅自刊登判决书不符判决和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请求均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吉林中院在被执行人本该如此公司、猪八戒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王东明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刘刚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2017)吉02执59号执行裁定,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吉林中院不予支持。吉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吉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王东明的异议请求。 王东明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更正吉林中院(2017)吉02执59号案件的部分裁定,具体包括:1、请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和本该如此公司刊发致歉声明的行为无效,依法重新执行;2、重新审定或裁定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致歉声明的文字内容或标准;3、依法对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故意伪造执行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事实与理由与其执行异议时所提的基本相同,并称吉林中院(2018)吉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申请人只要求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致歉声明的文字内容要符合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从未要求过字数,因此字数一说无法成立;两名被执行人均未按合法程序执行,所刊发致歉声明的重庆新浪(四川新浪)均没有增值业务许可证,更不具备资讯采编许可。《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和本该如此公司致歉声明的刊登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申请人调取了吉林中院递交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咨询函,申请人发现这份咨询函表述过于笼统,并未列明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因此极有可能影响相关判断,从而导致产生相反的裁定结果。被执行人猪八戒公司在执行时伪造已经执行的证据,申请人发现后立即向法院上报并提交相关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伪造执行证据却不予处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对擅自刊登判决书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申请人表示认同。复议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王东明诉猪八戒公司、重庆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的答辩状,证明本案涉案内容的发布、刊载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关,从而证明致歉声明的刊登与判决不符。 猪八戒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完全按照经一审法院执行庭确认的方式执行判决。首先就赔偿款部分一次性全额打入了执行庭的指定账户,后与被答辩人就赔礼道歉部分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对赔礼道歉的内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共识。答辩人委派公司代表于2017年10月25日到一审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制作了笔录,确定了如实在就赔礼道歉内容无法达成共识就以附判决书全文的方式进行道歉。答辩人于2017年10月29日开始按照笔录确定的方式在猪八戒网和新浪网上进行公开道歉(附判决书全文)。二、道歉内容刊载平台符合判决书要求。猪八戒网平台赔礼道歉内容是在平台首页进行的。新浪网页在执行开始时,答辩人积极与新浪方面进行联系,但是均未得到可行性的回复,无奈之下答辩人通过新浪重庆分站获取了刊登途径,最终刊登了赔礼道歉内容,其方式和内容与在猪八戒网平台一致,通过新浪网可以进行阅览。新浪重庆分站作为新浪的版块之一,其资质应与总站一致,如其没有资质,那么新浪本身就应该没有资质。三、赔礼道歉内容刊载程序合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赔礼道歉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且答辩人的刊载方式是经过和一审法院执行庭确认的。至于刊载媒体内部程序如何,是否收费是刊载媒体的自身要求,被答辩人无权就相关程序进行硬性要求,比如刊载媒体本身不收费而被答辩人要求刊载媒体必须收费,而且还要求答辩人出具合同和发票,纯属无理要求。四、答辩人客观真实地履行了赔礼道歉义务。答辩人在执行赔礼道歉后,按照执行法官要求录制了查阅视频并经过了法官的检验,公众可见,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伪造执行证据纯属无稽之谈。 本院对吉林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王东明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胜 审判员周莉平 审判员郭清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成
判决日期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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