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娇与何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082民初6469号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美娇与被告何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何可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美娇借款50000元,周美娇以现金形式交付了借款。后何可英于2017年5月10日向周美娇出具借条1份。至今,何可英未归还借款
判决结果
何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周美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何可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金亚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马阳阳
判决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