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洁、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1民辖终993号
判决日期:2017-08-2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洁与被上诉人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诚公司)、苏州雷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仕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杨洁上诉称,第一,从案件程序上看,上诉人2016年7月18日至被上诉人意诚公司处从事投标工作,有意诚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报销费用凭证为证。被上诉人意诚公司在两次开庭、法庭辩论后申请追加被告已超过期限,不应当予以追加。第二,上诉人工作是负责签署意诚公司工程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投标事宜有关的事务,且上诉人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所有费用由意诚公司报销,来往费用也均在上诉人与意诚公司之间流转。意诚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答辩状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认可上诉人系其公司员工,因此,从上诉人工作内容及工作性质看均说明上诉人与意诚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三,上诉人与意诚公司和雷仕达公司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两公司高度混同,且上诉人实际工作单位是意诚公司,因此上诉人实际是与意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意诚公司才是用人单位。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意诚公司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意诚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郑彦鹏
审判员张国庆
审判员陈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姗
判决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