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玮与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鸿照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辖终202号
判决日期:2016-12-23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江苏元鸿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6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苏仕伟而非孔玮通过网络购买的,原审裁定关于购买主体的认定错误。2、江苏省南京市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邮寄到达地,而非具体使用地,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使用地才是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原审裁定认定邮寄到达地为侵权结果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案应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孔玮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滔
审判员罗伟明
审判员史乃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馨
判决日期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