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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云文
联系方式:0514-84247388
注册时间:2012-08-24
公司地址: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四区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线、电缆经营;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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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鸿照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辖终202号         判决日期:2016-12-23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江苏元鸿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6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苏仕伟而非孔玮通过网络购买的,原审裁定关于购买主体的认定错误。2、江苏省南京市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邮寄到达地,而非具体使用地,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使用地才是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原审裁定认定邮寄到达地为侵权结果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案应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孔玮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滔 审判员罗伟明 审判员史乃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馨
判决日期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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