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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5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
联系方式:023-86835200
注册时间:2005-12-30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3号
简介: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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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渝01执复1783号         判决日期:2017-12-29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屹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2017)渝0120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7年2月6日,峰屹公司与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冠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峰屹公司申请,璧山法院作出(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将蜀冠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美公司)以通过拍卖买受蜀冠公司相关房屋及附属设施为由,向璧山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解除对蜀冠公司水、电、气户头的查封。 璧山法院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申请,对蜀冠公司所有的位于璧山××街道××西××路的房产予以司法拍卖。由于第一、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标,一中院于2016年12月27日委托重庆嘉禾拍卖有限公司、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重庆汇融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保留价格4298.1058万元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2017年1月12日的拍卖公告注明:“标的物移交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之后,渝美公司以4298.1058万元最高价竞得。2017年2月28日,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执恢101之二执行裁定,将上述房地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渝美公司时转移。2017年4月,渝美公司缴纳了水、电、气的欠费。 璧山法院另查明,峰屹公司与蜀冠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峰屹公司申请,该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将蜀冠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因水、电、气的户头无法过户,渝美公司遂向璧山法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璧山法院认为,法院依申请进行的保全查封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案中,异议人渝美公司基于司法拍卖获得争议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故渝美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遂裁定撤销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执保40号执行裁定将重庆蜀冠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所有的水、电、气户头予以查封三年。 峰屹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峰屹公司认为,农行璧山支行对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但璧山法院所查封的蜀冠公司的水、电、气户头不在抵押物范围内。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也并未包含除拟拍卖建筑物之外的建筑物及相关财产,蜀冠公司的水、电、气户头因其具有独立转让的特性,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因此蜀冠公司的水、电、气户头不在被拍卖财产之列。璧山法院对该户头解除查封侵犯了申请保全人峰屹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璧山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执异60号执行裁定。 申请复议人峰屹公司在本案复议阶段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璧山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执异6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谭国贞 代理审判员胡海滨 代理审判员曹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勤
判决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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