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吉聪与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甘07民终221号
判决日期:2018-03-19
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兰吉聪因与被上诉人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吉聪于2018年3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兰吉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兰吉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祝续
审判员刘曙光
审判员张宏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郝秀娟
判决日期
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