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成芳与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王永鹏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2017)青2893执44号
判决日期:2017-08-28
法院: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仲成芳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王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9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王永鹏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成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2017)青289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王永鹏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317075元已按照裁定强制执行,于2017年8月28日结案
合议庭
审判员杨宏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马晓龙
判决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