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谷明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8执9239号
判决日期:2017-03-31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谷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谷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42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6042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50元,减半收取计655.25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谷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一个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奉贤支行的一个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金汇支行的一个账户及在上海农商银行新寺支行的一个账户。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沪GEXXXX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本院另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顾月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