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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洲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宝成
联系方式:023-42415053
注册时间:2012-07-25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甘家坝北汽银翔工业园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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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7民初2395号         判决日期:2019-04-15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信宝”)与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动力”)、重庆洲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煌传动”)、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尔达”)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信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锋、段成果,被告麦尔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群、周治华,被告洲煌传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汽银翔、凯特动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商信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麦尔达、洲煌传动、凯特动力、北汽银翔向原告连带清偿被北汽银翔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原告与麦尔达签订编号“商保[2018]XXX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在受让麦尔达对洲煌传动应收账款的基础上,向麦尔达发放100万元保理融资。后麦尔达于2018年3月21日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票据金额:10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8年3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9月16日)。原告在背书受让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麦尔达发放保理融资100万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依法向北汽银翔提示付款。2018年9月20日,北汽银翔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麦尔达辩称,麦尔达收到涉案汇票后转让给商信宝,商信宝未收到款,麦尔达也积极配合沟通催收,北汽银翔拒付责任不在麦尔达,故请求驳回原告对麦尔达的诉讼请求。 被告洲煌传动辩称,涉案汇票是按正常程序背书转让给原告,洲煌传动积极配合沟通催收,北汽银翔拒付责任不在洲煌传动,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洲煌传动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汽银翔、凯特动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1日,原告(甲方)与麦尔达(乙方)签订编号[商保(2018)XXX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乙方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乙方将其因向买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国内保理服务,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保理融资额100万元。麦尔达提供其与洲煌传动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表以作为合同附件。2018年3月16日,北汽银翔开具一张票据号为XXX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6日,收票人为凯特动力,承兑人为北汽银翔,可再转让,票据金额100万元。凯特动力于2018年3月17日将前述电子汇票背书转让给洲煌传动,可再转让;洲煌传动又于2018年3月21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麦尔达,可再转让;麦尔达于2018年3月21日将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可再转让;同日,原告向麦尔达发放保理融资款100万元。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北汽银翔提示付款,北汽银翔因账户余额不足于2018年9月20日拒付,随后,原告向麦尔达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通知,因原告未能收回票据款遂成讼
判决结果
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洲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洲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友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晓利
判决日期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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