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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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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杜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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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佳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0328行审27号         判决日期:2019-09-11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买佳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理由正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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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马燕 审判员陈瑾 人民陪审员夏孝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东毅
判决日期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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