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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恒流
联系方式:0517-88556698
注册时间:2015-10-28
公司地址: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枫杨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口
简介:
冲压模具、塑料模具、橡胶模具和汽车飞机用工装夹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铸件、冲压件、汽车零部件及机械加工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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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与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830民初2921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红旗机床公司)与被告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哈模模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机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付、陈华,被告哈模模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哈模模具公司对原告红旗机床公司提起反诉,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受理费,视为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红旗机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哈模模具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917908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4日,原告红旗机床公司与被告哈模模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台龙门式数控膛铣床,规格型号为EGC2560,总计货款2290000元。2016年11月24日,原告已完成上述货款的交付义务。2017年3月23日,经被告公司确认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但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仅支付货款1372092元,尚欠货款917908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哈模模具公司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属实,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红旗机床公司交付的机床,但原告交付的期限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且质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给被告造成了相应损失。另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和罚息没有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4日,被告哈模模具公司作为买方,原告红旗机床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哈模模具公司向红旗机床公司购买一台规格型号为EGC2560的龙门式数铣镗铣床,价款为229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4个月交付,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及技术协议执行;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在货物到达地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及双方就产品技术及质量另行达成的其他补充性约定进行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买方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后合同生效,卖方发货前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余额10%作为质保金,安装调试合格后一年内付清。违约责任:(1)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周承担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2)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非人员故障问题,24小时内派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维修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3)产品质量严格按照技术协议制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4日。合同签订后,2016年4月15日,哈模模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红旗机床公司预付货款35217.37元,2016年4月18日,红旗机床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哈模模具公司的承兑汇票651782.63元,上述预付货款合计687000元,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30%。2016年10月29日,红旗机床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哈模模具公司的承兑汇票685092元,但未达合同价款总额的30%。2016年11月24日,红旗机床公司按照被告要求向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机床,并进行了安装调试。2017年3月23日,哈模模具公司在安装调试验收完工单上签章确认涉案设备最终验收合格。2017年5月4日,红旗机床公司向哈模模具公司开具涉案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金额合计2290000元,但哈模模具公司至今未再向红旗机床公司支付货款,尚欠货款917908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货款917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88908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229000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0%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9元,减半收取64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9.5元,由被告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戴永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舒 书记员戚书香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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