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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方泽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黎毅
联系方式:0779-2022358
注册时间:2014-09-26
公司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明丽金楼C座605室
简介:
受公司委托联系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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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方泽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与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502民初3670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方泽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方泽公司”)诉被告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春燕、李石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庞大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与原告协商后,双方达成借款一致的合意。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4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10万元,并就以上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款单两份。被告向原告主张还款权利,但被告至今已无法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单》(两份)、银行转账回单(四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陈志华未作书面答辩,没有证据提交,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陈志华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1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单》确认借款金额。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27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10万元,以上合计40万元。原告述称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以致涉诉
判决结果
被告陈志华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方泽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7560元,由被告陈志华全部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谭晓明 人民陪审员傅春燕 人民陪审员李石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伟燕 书记员庞大洋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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