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205民初448号
判决日期:2019-03-27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凡本合同和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如果未取得任何合同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双方同意在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亦对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案应由作为买方的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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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王刚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鹏
判决日期
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