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胡金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2民特48号
判决日期:2019-03-18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金娟、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审理该案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仲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错误,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且仲裁错误认定系因申请人阻挠导致被申请人胡金娟不能继续上班。
胡金娟称,不同意申请人申请,要求驳回申请。
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辩论意见。
经审查查明,胡金娟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支付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工资28000元。后,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裁决: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金娟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工资18450元
判决结果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胡金娟、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姚增途
审判员李铁
代理审判员王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全超
书记员李艾
判决日期
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