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2行初18号
判决日期:2019-02-19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海欧纳科技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孟强
人民陪审员马翠红
人民陪审员陈奎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佳琦
法官助理毕安迪
书记员朱英慧
判决日期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