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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康正东
联系方式:0939-5918898
注册时间:2001-06-06
公司地址:武都区城关北山东路84号
简介: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天然气、润滑油〔限下属经营单位经营〕的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烟的销售(仅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下属经营单位经营);日用百货的销售;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化肥及复合肥的销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零售;三类汽车维修;机械设备的租赁:纺织服装、文化用品、五金家具建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充值卡、计生用品、劳保用品的零售;彩票代理销售、代理收取水电公用事业费、票务代理、车辆过秤服务、广告业务、汽车清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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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1198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陇南分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都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终1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石油陇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其是涉案国有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人,拥有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历经十余载,争议的核心问题始终围绕着争议土地的权属展开,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就是确定争议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346号行政判决和武都区政府武政决字[2017]10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0号处理决定)均查明:1957年原武都县食品公司在现争议的土地上修建了盐库和油库,周边土地用铁丝网围住占用。1979年5月1日,食品公司分立设立了原武都县燃料公司,将该宗土地移交给燃料公司使用,1980年燃料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了扩建,增设了建筑物。1980年燃料公司又分立设立了原武都县石油公司,将该土地交由其使用,1999年12月原武都县人民政府给原武都县石油公司颁发了武国用(1999)第4-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4-81号土地证),嗣后原武都县石油公司更名为中石油陇南分公司,200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据石油销售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化,注销了4-81号土地证,并为中石油陇南分公司换发了甘国用(2001)第6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进行企业改制,又换发了甘国用(2003)第22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均无异议。这一事实表明,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原食品公司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权属来源是清楚的,且争议土地一直由燃料公司、武都县石油公司、中石油陇南分公司实际占用,且一直使用至今。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争议土地应该确定为国有。豆改林等209人始终无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除了法律规定的出让、划拨、转让以外,因历史沿革而取得也是一种合法的取得方式。豆改林等209人认为《土地登记表》对土地登记的四邻、签字和土地登记面积等存在瑕疵,也仅仅是土地登记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颁证这一行政行为被撤销。请求:1.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终18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2.确认甘国用(2003)第22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3.撤销武都区政府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的10号处理决定。 豆改林等209人陈述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理由如下:1.原武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4-81号土地证面积远超申请范围,超出的10189.96平方米土地无权属来源资料。武都区政府发现中石油陇南分公司用地面积与登记面积有错误的,有权进行纠正。因此,武都区政府撤销颁证程序不合法的4-81号土地证并无不当。2.其系原武都县城××镇教场村村民,自解放后耕种该土地直到1982年左右。1982年,原武都县石油公司以20万元购得原武都县委在教场村的四合院式房屋办公场所,该房屋周边是其集体土地。1989年武都县土地局登记勘丈面积和当时的土地档案资料也确认原武都县石油公司用地面积是4690平方米。2000年1月6日,原武都县石油公司向武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因此,与原武都县石油公司占地相邻的周边土地属于教场村村民集体所有。3.武都区政府基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346号行政判决,在重新认定事实后对原违法行为作出纠正,不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本案二审行政判决是对(2016)甘行终346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再次确认。请求驳回中石油陇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武都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杨永清 审判员李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陈欣儿
判决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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